【專欄】船員糾紛審判案例檢索(二)-電子煙國際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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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題目的解釋(二)》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實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張某飛向廣州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與中遠公司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存在正當有效的勞動關系。中遠公司以為該其員工因疏忽而誤與張某飛訂立合同,勞動合同不成立;即使合同成立,雙方屬于“長期兩不相找”,該訴訟超過訴訟時效;張某飛與美樂又又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所以中遠公司與張某飛的勞動合同無效。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本錢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海運報價國際快遞,拒不改正的。
續我司7月12日微信文章---,筆者又整理了如下兩個訴至再審的典型案例供船東和船員朋友參考。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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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分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中斷。從中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林某來申請再審,福建省高院以為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裁定駁回林某來再審申請。
相關規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一審法院以為:1. 涉案勞動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國際物流,故其正當有效。2. 僅根據美樂又又公司曾為張某飛辦理過社會保險,并不足以認定其雙方之間已成立正當有效的勞動合同關系。3.張某飛在涉案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期限內提起訴訟主張權利,未超過訴訟時效。判決涉案勞動合同正當有效。
一審法院以為林某來與中廈公司之間系民事服務合同關系,并非勞動合同關系。林某來以勞動合同關系為基礎提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林某來的全部訴訟請求。
2003年1月、2004年11月、2008年12月、2010年3月、2011年10月、2013年1月、2014年6月、2015年8月,中廈公司(甲方)與船員林某來(乙方)簽訂《船員外派合同》或《船員外派勞務合同》,將林某來外派到外籍船舶上任職。其中2008年12月簽訂的《船員外派勞務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12個月,其余《船員外派勞務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10個月;乙方工資標準包括船領薪以及家領薪。甲方同意乙方申請在戶籍所在地自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等,并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本次外派合同期內發給社保包干費,乙方承諾將所領取的社保包干費在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障局按規定繳納社保養老金等,如有違反由乙方本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甲方職責包括及時了解境外船東雇主的資信情況,向乙方解釋境外雇主的各項要求和治理規定,指導乙方與船東配合完本錢次合同、為乙方辦理本次外派所必須的有關證件和相關出境手續等。
林某來不服一審判決進行上訴并補充提供了新證據2012年3月12日《勞動合同》,二審法院認定林某來與中廈公司的雙方勞動期限自2012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2日止。因林某來直至2019年4月29日才提起勞動仲裁,已經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勞動仲裁時效,據此駁回其訴訟請求。
來源:諾亞天澤保險經紀
2006年8月1日,張某飛與中遠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從2006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后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從2007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06年11月6日,張某飛在某輪上檢查加固貨物時不慎摔傷,經醫院檢查診中斷為右側顳葉腦挫裂傷,骶骨骨折,左恥骨梳及降支骨折,后認定為工傷。2012年9月15日,張某飛從某輪離船休假后,未再上船工作。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雙方終止合同,中遠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經濟補償給張某飛。張某飛主張其與中遠公司于2014年1月1日簽訂了勞動合同,并提供了勞動合同和郵寄勞動合同的中國特快專遞郵寄單作為證據。勞動合同約定的合同期限從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中遠公司并未通知張某飛上班,沒有向張某飛發放工資,也沒有為其辦理社會保險。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間,張某飛在多家醫院治療癲癇并診中斷為器質性妄想型障礙,疑似與2006年事故相關。張某飛母親在2015年、2016年期間向中遠多次主張勞動合同關系。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間,張某飛以美樂又又公司員工的身份購買了沈陽市社會醫療保險。美樂又又公司出具的證實記載:公司代張某飛繳納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代繳保險的相關費用由張某飛自行承擔,張某飛與公司無任何勞動合同關系,沒有勞動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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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遠公司、張某飛船員勞務合同糾紛訴訟(關鍵詞:船員;多個用人單位;勞動關系;)
【專欄】船員糾紛審判案例檢索(二)
2022年09月30日 11時 諾亞天澤保險經紀
法院判決:
案例一、林某來、中廈公司勞動爭議訴訟(關鍵詞:船員;勞動合同;民事服務合同)
郵箱:marine@tnzconsult.com
2016年9月,林某來離船后,中廈公司未再與林某來簽訂《船員外派勞務合同》,也沒有對林某來進行船員外派。2017年3月13日,林某來收到海事局平臺發出的短信信息“林某來先生,中廈公司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已在2017年3月12日到期,請知曉。如有續簽,請提醒貴單位工作職員及時報備。”2019年4月,林某來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勞動關系、補繳社會保險費及支付勞動關系成立期間的待派工資等。廈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6月作出裁決,駁回林某來的全部仲裁請求。2019年7月,林某來向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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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