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決議將于2022年1月1日起適用-德國海派
該決議涉及到IMO文書實施規則(III規則)下的締約國責任。鼓勵締約國政府,無論是作為船旗國、港口國還是沿安國主管機關應盡可能地在國家層面使用本清單來實施IMO文書。該決議包括已經生效的新要求或者在2022年7月1日及之前生效的要求。其中包括MEPC74、MEPC75、MSC101及 MSC102的成果。
該決議敦請成員國將海員指定為“關鍵工人”以便利其休假、跨境旅行、優先接種疫苗并獲得醫療救治。
三、《IMO文書實施規則相關文件的2021年非窮盡性義務清單》的大會決議
大會討論了海安會在解決技術發展帶來的多維度挑戰、達成“往碳化”目標、為實現安全、零排放的船舶制定細化要求和規定等方面應發揮的作用。大會同一將該提案轉至海安會進行具體審議并采取行動。
完整穩性(MSC.421(98))
該決議鼓勵還未批約的成員國在2022年10月11日即該“協定”通過10周年到來之前成為該協定的締約方。該協定要求擁有不少于3,600艘總長24米及以上漁船的至少22個國家批準后方能生效。目前該協定只有16個締約國。
救生艇和救助艇、放艇設備和開釋裝置的操縱預備、維護和檢查;逃生通道(有關客船安全的疏散分析要求);直升機設施(MSC.404(96))
一、《2021年港口國監視程序》的大會決議
協調檢驗和發證系統檢驗導則于1993年通過(A.746(18))。之后,該導則經歷了多次修訂和更新以納進新的監管要求。目前該導則已覆蓋了于2021年12月31日及以之前生效的新要求。具體包括:
載運儲罐內備有自用壓縮氫氣或自然氣的機動車輛貨物的車輛運輸船的相關要求(MSC.421(98) )
該決議將于2022年1月1日起適用,海運報價國際快遞,同時廢止第A.1140(31)號決議。
該決議將于2022年1月1日起適用,同時將廢止第A.1141(31)號決議。
此外,本屆大會還通過了以下決議:《船舶交通服務指南》的大會決議;《在幾內亞灣防止和打擊海盜、武裝劫持船舶行為和非法海上活動》的大會決議。
2021年港口國監視程序;有關檢驗與發證協調系統檢驗導則;IMO文書實施規則相關文件的2021年非窮盡性義務清單;旨在解決疫情期間海員面臨的挑戰所要采取的全面行動等決議。
二、《2021年協調檢驗和發證系統(HSSC)檢驗導則》的大會決議
IMO第32屆大會于2021年12月6日至15日召開。
來源:大連海事大學國際海事公約研究中心
五、《2012年開普敦協定的生效與實施》的大會決議
”2012年開普敦協定“旨在解決漁船安全題目,于2012年10月11日通過。為船長為24米及以上的漁船出臺了安全措施,并被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未經管制的捕魚行為(IUU)的有利工具。
六、以需要的節奏和細化程度來制定安全要求來支持往碳化目標的實現
于2010年7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載客36人或以上的客船的進水檢測系統(MSC.421(98))
大會通過了下列決議:
不受ESP規則約束的貨船檢驗周期的協調(MSC.409(97))
該決議將于2022年1月1日起適用,同時將廢止第A.1138(31)號決議和第MEPC.321(74)號決議。
四、《旨在解決疫情期間海員面臨的挑戰所要采取全面行動》的大會決議
港口國監視程序包括了“港口國檢查官良好做法守則”的相關內收留,旨在為實施港口國監視檢查,認定船舶、設備及船員的缺陷提供基本的指南。新的決議草案更新了“程序”,考慮到了自第A.1138(31)號決議通過以來,已生效的IMO文書修正案的內收留。修正案包括了對附錄7的修訂,國際貨運空運價格,將有助于港口國檢查官利用其職業判定來評估船員的操縱熟練程度是否能夠滿足船舶安全航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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