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付費培訓后難以自行擇業,27名飛行員離職后遭起訴-空運價格
幾年過去,因種種原因,培訓合格的學員們未能得到安置;學員自謀出路,南山集團追要流轉費、墊資管理費。否則,公司保管的飛行執照、技術檔案不予轉出。新京報記者調查發現,目前有27名南山公司飛行學員,既無工作又被限制選擇簽約下家單位。
2019年9月17日,失業在家大半年的高磊,收到山東省龍口市人民法院的一紙傳票。山東南山國際飛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山公司)因合同糾紛,訴其賠償飛行員流轉費和墊資管理費51.75萬元。此案預計將于2019年10月31日在龍口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高磊說知道這一天遲早會來,但沒想到來得這么快。
9月17日,高磊收到南山公司起訴償還流轉費的法院傳票。受訪者供圖
2012年9月,南山公司與高磊簽訂了《飛行培訓合同書》,合同約定,南山公司付費將高磊送往國外航校培訓,培訓合格后,高磊需在南山公司興辦方南山集團旗下的航空公司任職或南山公司任教20年,如學員未完成合同年限擅自解約,應雙倍返還公司墊付費用,支付一定違約金。
然而,幾年過去,因種種原因,培訓合格的學員們未能得到安置;學員自謀出路,南山集團追要流轉費、墊資管理費。否則,公司保管的飛行執照、技術檔案不予轉出。新京報記者調查發現,目前有27名南山公司飛行學員,既無工作又被限制選擇簽約下家單位。時間最長的,已有5年無工作、無收入。
有律師認為,合同約定雙方明顯存在權利義務不對等。比如,安置就業周期多長、公司造成學員不能就業的責任,合同中均未約定。
意料之外的失業
《飛行培訓合同書》顯示,南山公司是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設立的、具有民用航空器商用駕駛員執照培訓資格的CCAR-141部航空培訓機構。在我國,類似航校有約30家。
高磊回憶,合同簽訂前,他們被南山公司安排進入旗下的南山航空學院,進行為期半年的地面飛行理論學習;2013年3月,高磊被送到美國奠基石航空學校(Cornerstone Aviation INC)訓練。當年9月、10月,南山公司又分兩批次將35名學員送到國外同所航校。
一年后,學員們取得美國聯邦航空局簽發商用駕駛員執照。回國后,學員又在南山公司連續飛行訓練十余小時,直到2014年至2015年間,高磊和同學張愷終于通過考試,將國外飛行執照換發成中國民航局核發的商用執照。
2014年12月3日,高磊首次取得商用駕駛員執照。受訪者供圖
張愷說,當學員們問起什么時候可以安排工作,公司告知先回家等通知。2015年至2019年,公司市場部始終答復他“再等等、再等等,正在積極給大家協調單位。”
張愷曾電話和南山公司交涉,要求公司發一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費,“公司說前期給你們花了那么大代價培訓,你們也要理解下公司,再克服下困難。”
事實上,在南山公司與高磊簽訂的《飛行培訓合同書》上,并沒有對安排就業的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合同第二部分“甲方的權利與義務”第7條規定,“甲方(南山公司)將視情況獨立決定在乙方培訓合格后是否與乙方簽訂在甲方從事飛行教學工作等內容的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提出簽訂勞動合同,學員應無條件答應。律師李建軍認為,上述合同約定明顯存在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公司有權利決定是否與學員簽訂勞動合同,但沒有約定做出決定的期限,這顯然不當。
2016年5月10日,南山公司與高磊簽訂流轉費償還協議。受訪者供圖
五年了,張愷沒等到安置的就業崗位,也沒領到一分錢生活費。
想轉飛行檔案 先繳流轉費
等待南山公司安置就業遙遙無期,學員開始自行尋找下家單位。
南山公司與學員簽訂的《飛行培訓合同書》內容顯示,全部費用由公司墊付,但學員需在南山集團旗下的航空公司或學校任職任教20年,待遇等同于同行業標準。如學員未完成合同年限擅自解約,除雙倍返還墊付費用外,還需根據市場情況支付不少于墊付費用30%的違約金。
針對公司約定“學員需在南山集團工作20年”的法律依據,9月18日,南山公司市場部經理范玉峰通過微信回復新京報記者,公司最近比較忙,暫不便接受采訪。
律師殷清利認為,《飛行培訓合同書》約定“學員未完成合同年限擅自解約,應雙倍返還南山公司墊付的費用外,還需根據市場情況支付不少于墊付費用30%的違約金”的條款,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該法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因此,合同書中該條款應當確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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