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廣州收購中山港股權未依法申報處罰30萬
2018年,廣州港投資 5.38 億元成功收購了中山港航集團 52.51%的股權,此舉被認為是迷霧重重的廣東省港口整合中一大動作。讓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年后,廣州港的此次收購卻為自己帶來了麻煩。據中國質量新聞網報道,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廣州港收購中山港航股權未依法申報案處以3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據公開發布的《處罰決定書》顯示,廣州港收購中山港航股權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相關機關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廣州港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廣州港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此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營者集中”指經營者通過合并、資產購買、股份購買、合同約定(聯營、合營)、人事安排、技術控制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
根據《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如下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據上市公司年報顯示,廣州港2017年營業收入83.08億元,中山港航2017年營業收入6.93億元,二者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已達到申報標準,必須進行反壟斷申報。
近年來市監局在反壟斷方面執法加強,對達到申報標準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頻頻開出罰單,僅2019年就已有14件處罰案例,其中收購案例11件,而在港航業內,此類處罰尚屬首次。
根據《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經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認定被調查的經營者未依法申報而實施集中的,可以對被調查的經營者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責令被調查的經營者采取以下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一) 停止實施集中;(二) 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三) 限期轉讓營業;(四) 其他必要措施。
不過,通過對其他被處罰的案例調查,到目前為止,市監局對被調查的經營者通常只采取罰款的處罰措施,并未進行過要求合營公司解散等其它處罰。根據廣州港《處罰決定書》,除3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外,市監局也并未對廣州港做出進一步處罰。
雖然處罰金額不大,也預計不會對廣東省港口整合進程造成較大影響,但廣州港此次受罰卻讓一個頗為微妙的問題浮上水面,港口整合是壟斷嗎?
總體來看,現有的省級港口集團多以省級政府為整合主導方,引入專業港口運營商招商港口主導整合的遼港集團,其最初也是由省政府發起整合。整合任務由地方政府發起推動;整合方向由交通運輸部、各地政府統籌規劃;省港口集團領導人多由政府指派。如此形勢之下,或許會有人認為,港口整合更像是一種政治任務而非商業行為。
然而,由政府主導的港口整合并非完全忽視了市場需求。面對全球經濟環境波動頻繁,國內經濟增長放緩,國內港口在肩負著沉重的盈利壓力之下,還需面對嚴重的同質化競爭。經濟腹地交叉的臨近港口間競爭激烈,比起“短兵相接”的“白刃戰”,“抱團取暖”顯然是一個更好的解決之道。
從結果上看,丹東港得到遼港集團的“輸血”之后從債務泥潭里松了口氣;山東港口優化干支線配套,日照港首開東南亞航線;北部灣港在完成整合后集裝箱業務量大幅提升,11月同比增長13.4%。港口產業需要整合,整合后的市場反應證明了這一點。
港口圈認為,在我國港口整合進程中,“看得見的手”與“看不見的手”雖相互博弈,但二者仍共同合力,將各大港口越推越近。在復雜背景之下,將港口整合視為壟斷,或許有失偏頗。然而由于行政規劃更直接明晰,其在整合中所發揮的作用較市場調節而言或許相對主導,但在實際推進中港口整合仍需充分尊重市場,尤其需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在合理合規的商業規則內實現融合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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