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委修訂民航中小機場補貼治理暫行辦法-空運寵物
民航資源網2020年4月30日消息:4月3日,財政部、民航局發布關于修訂民航中小機場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指出,為進一步完善民航中小機場補貼政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民航機場持續協調發展,根據《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2〕17號)及有關規定對原《民航中小機場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民航發〔2012〕11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進行修訂。
附件:
民航中小機場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推進民航普遍服務,保障民航機場正常運營和持續協調發展,根據民航發展基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航中小機場補貼是指中央財政從民航發展基金中安排的,對中小型民用機場作為社會公益性基礎設施提供普遍服務給予的補貼資金。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地區民航機場運營給予支持。
第三條民航中小機場補貼范圍為年旅客吞吐量在200萬人次及以下的民用機場(以下簡稱機場)。
旅客吞吐量是指一個補貼期內完成的旅客吞吐量。
本辦法所稱民用機場是指西藏自治區內民用機場以外的民用運輸機場、軍民合用機場和保障短途運輸的通用機場。
本辦法所稱通用機場是指為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和建筑業等作業飛行,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等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民用機場。
第四條實施期限與民航發展基金征收期限一致。
第五條民航中小機場補貼資金安排應當遵循保障安全、普遍服務、均衡發展、鼓勵生產、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六條民航局負責審核機場相關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審核機場提出的績效目標,并提出資金需求測算方案。
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民航局審核確定有關機場資金預算金額,明確財政資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七條民航中小機場補貼分為固定補貼和變動補貼。固定補貼根據機場所屬類別的固定補貼標準確定。變動補貼根據機場所屬類別的變動補貼標準和年旅客吞吐量計算確定。
第八條根據所在地區和旅客吞吐量,機場分為18類。
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為三類地區:
(一)第一類地區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蘇、山東、福建、廣東、遼寧。
(二)第二類地區包括河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吉林、黑龍江、海南。
(三)第三類地區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云南、貴州、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根據年旅客吞吐量,將生產規模分為六個檔次:
(一)第一檔為年旅客吞吐量150-200萬人次(含)的機場。
(二)第二檔為年旅客吞吐量100-150萬人次(含)的機場。
(三)第三檔為年旅客吞吐量50-100萬人次(含)的機場。
(四)第四檔為年旅客吞吐量30-50萬人次(含)的機場。
(五)第五檔為年旅客吞吐量10-30萬人次(含)的機場。
(六)第六檔為年旅客吞吐量10萬人次及以下的機場。
第九條各類機場固定補貼和變動補貼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第十條根據向深度貧困和邊疆邊境地區機場傾斜、向小機場傾斜、向安全管理傾斜的原則,下列機場的補貼標準按照以下規定浮動:
(一)特殊區域補貼標準調整。
1.屬于南疆四地州、四省藏區、四川涼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肅臨夏州機場的,補貼標準上浮40%。
2.屬于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古、甘肅、云南、廣西、新疆等省(自治區)抵邊機場的,補貼標準上浮40%。
3.屬于距離最近的省會、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面交通實際距離4小時以上地區,且年旅客吞吐量30萬人次以下的機場的,補貼標準上浮40%。
4.屬于遼寧、吉林、黑龍江,除和田、阿克蘇、喀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四地州外的新疆機場以及革命老區機場的,補貼標準上浮20%。
同時符合本項多個條件的機場執行最高上浮政策。
(二)屬于軍民合用機場的,補貼標準上浮20%。
(三)屬于高原機場的,補貼標準上浮20%;屬于高高原機場的,補貼標準上浮30%。
(四)屬于保障通用航空飛行或備降航班達到一定量級的運輸機場的,補貼標準根據當年保障數量和保障情況上浮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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