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國際航空運輸中的旅客因自身身體原因造成傷亡的-寧波貨代網
若屬于國際航空運輸糾紛,則適用《蒙特利爾公約》判定旅客能否獲得賠償。《蒙特利爾公約》規定:“對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體傷害而產生的損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傷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縱過程中發生的,承運人就應當承擔責任”。
腳趾骨骨折的王女士伺機時為了方便同行的同事照顧,提出調換座位被答應后起身離開原座位,尚未站穩之時,因飛機推出機位導致王女士摔倒,又造成肋骨骨折。北京順義法院經審理,判決航空公司賠償王女士醫療費、交通費及護理費。這是順義法院本日召開的涉航旅糾紛通報會上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
王女士與同事乘坐某航空公司的航班由北京飛往上海。因腳趾骨骨折行動不便,王女士為了便于同事照顧,遂于登機后,向機上乘務員提出將座位調換至與同事相鄰的位置。
若是國內航空運輸糾紛,根據《民用航空法》的規定,旅客只要上了飛機,或者在上、下飛機的過程中產生了傷害,均可要求航空公司進行賠償,但有一種除外情形:即該傷害是因旅客自身的健康狀況造成,如旅客突發心臟病、哮喘、急性闌尾炎等導致的人身傷亡,即使該損害后果發生在伺機期間,航空公司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飛機降落后,王女士即乘坐救護車前往醫院進行診治。事后,王女士將航空公司起訴至順義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
因該規定沒有排除適用的條款,審查時重點在于判定造成死亡或者傷害的是否構成事故,構成事故的,則航空公司需要賠償,否則航空公司無需賠償。實踐中,一般將事故理解為:對于旅客而言發生在意料之外的,不平常的外部事件。由此,若國際航空運輸中的旅客因自身身體原因造成傷亡的,因不構成事故,也難以獲得航空公司賠償。
法院審理后以為,本案中王女士在乘坐航空公司航班過程中摔倒致多發性肋骨骨折,非因王女士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故航空公司應對王女士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判決航空公司賠償王女士醫療費、交通費及護理費。
當旅客離開航站樓的公共區域,經過廊橋、停機坪、舷梯進進飛機,可認定為上飛機的過程中,對于遠機位的飛機,需要先乘坐擺渡車或其他交通工具,則“上飛機”始于旅客被引導行進至擺渡車或其他交通工具時。相反,當旅客離開飛機并且進進到航站樓的公共區域時,總體上可以為下飛機已經完成。
順義法院天竺法庭庭長商興加先容,旅客在伺機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引發的糾紛,根據航空運輸的性質不同,法律適用也不同。
追問:伺機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 什么情況下該由航空公司賠償?
有關上述賠償的規定,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是如何界定“上、下飛機的過程中”,空運報價海運價格,對此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商興加先容,實踐中的判定標準是旅客受傷害的區域是否處于航空公司的控制、限制或監管之下。
就在乘務員組織調換座位的過程中,跨境鐵路國際物流,王女士離開原座位后尚未拿起拐杖,飛機即推出機位,王女士不慎摔倒,身體與座位扶手相撞,致肋骨骨折。
上一篇 披露了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華夏航空的2020年度定期現場檢查報告-以星海派
下一篇 并掛出“PANPAN”代碼(次于May day的緊急情況求救訊號)-上海DH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