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類型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美國空派
機構改革以來,反壟中斷執法機構堅持依法行政,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心、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加大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136件,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果中斷維護全國同一市場,為包括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在內的各類市場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隨著我國平臺經濟的蓬勃發展,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治理職能過程中,可能實施一些涉及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的行為,并對市場競爭產生一定影響。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有必要及時總結執法經驗,在《指南》中設置規制平臺經濟領域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相關條款,既可以進步執法透明度,同一執法標準,又可以為行政主體提供重要指引,進步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有關交易的確定性。
答:《反壟中斷法》規定的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分析框架適用于包括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在內的所有市場主體。《指南》依據《反壟中斷法》,結合平臺經濟的特點,進一步細化認定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考慮因素。
答:《反壟中斷法》適用于所有行業,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同等對待,平臺經濟領域也不例外。近年來,隨著平臺經濟的發展,平臺經濟領域出現了“大數據殺熟”、限定交易、拒盡交易等涉嫌壟中斷行為,平臺經濟領域“強者愈強”的馬太效應不中斷加劇。從全球情況來看,各國反壟中斷執法機構高度關注平臺經濟發展,紛紛采取措施加強對平臺經濟領域特別是超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反壟中斷監管。為了營造有利于創新的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更好促進平臺經濟創新發展,反壟中斷執法機構果中斷貫徹落實黨中心、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落實《指南》的各項要求,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切實按照以下原則加強平臺經濟領域反壟中斷監管:
三是注重工作銜接。預防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應當將事前的公平競爭審查和事后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有機結合起來。公平競爭審查要堅持全面審查,不中斷提升審查質量,從源頭上預防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要持續加大力度,對公平競爭審查的“漏網之魚”高懸反壟中斷利劍,果中斷維護全國同一大市場。為此,《指南》專門設置了公平競爭審查條款,以實現兩者有機結合,形成工作協力,切實維護平臺經濟領域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答:平臺經濟領域的經營者集中與其他領域的經營者集中適用同樣的申報要求,即構成經營者集中且達到申報標準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中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需要留意的是,國家市場監視治理總局此前已多次夸大,涉及協議控制的經營者集中也屬于經營者集中審查的范圍,《指南》對此再次予以明確。
一是明確執法依據。《指南》明確指出,《反壟中斷法》的基本制度、規制原則和分析框架同樣適用于平臺經濟領域。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涉及平臺經濟領域市場主體的行政行為時,必須嚴格遵守《反壟中斷法》,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反壟中斷執法機構依據《反壟中斷法》等法律法規,對平臺經濟領域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可以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鑒于平臺經濟的復雜性,認定平臺經濟領域協同行為可以通過直接證據判定。假如直接證據較難獲取,可以根據《禁止壟中斷協議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按照邏輯一致的間接證據,認定經營者對相關信息的知悉狀況,判定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協同行為。同時,有關經營者基于獨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價格跟隨等平行行為,或者經營者可以提供相反證據證實其不存在協同行為的,不應當被認定為協同行為。
三是平臺經營者可能對平臺內經營者與其他競爭性平臺的交易條件提出要求。比如,平臺經營者要求平臺內經營者在價格、數目等方面向其提供即是或優于其他競爭性平臺交易條件的行為較為常見。需要指出的是,在現行《反壟中斷法》下,上述行為可能構成壟中斷協議,也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中斷行為,要結合個案具體分析。
題目1:請先容制定出臺《指南》的背景?
《指南》列舉的“正當理由”充分考慮了貿易實踐中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行為可能具有的貿易公道性,旨在保護經營者正常貿易行為,給予經營者更明確的行為指引。在執法實踐中,相關“正當理由”應當由經營者提出并提供證據予以證實。
四是關于依靠程度。根據平臺經濟的特點,《指南》明確了分析其他經營者對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的依靠程度,可以考慮其他經營者與該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的交易關系、交易量、交易持續時間,鎖定效應、用戶黏性,以及其他經營者轉向其他平臺的可能性及轉換本錢等。
題目9:請問國務院反壟中斷執法機構在何種情況下會對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進行主動調查?
答:假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平臺經濟領域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行政主體首先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相關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也需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
(四)維護各方正當利益。平臺經濟發展涉及多方主體。反壟中斷監管在保護平臺經濟領域公平競爭,充分發揮平臺經濟推動資源配置優化、技術進步、效率提升的同時,著力維護平臺內經營者、消費者和從業職員等各方主體的正當權益,加強反壟中斷執法與行業監管統籌協調,使全社會共享平臺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成果,實現平臺經濟整體生態和諧共生和健康發展。
答:根據《反壟中斷法》第十七條規定,《指南》針對平臺經濟的特點,列舉了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實施低于本錢銷售、拒盡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公道交易條件、差別待遇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時可能存在的正當理由。有關經營者實施了上述行為,并不必然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假如實施上述行為具有正當理由則不構成違法。
三是評估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進的影響,可能需要考慮市場準進、經營者獲取技術、知識產權、數據、渠道、用戶等必要資源和必須設施的難度,進進相關市場需要的資金投進規模,用戶在費用、數據遷移、談判、學習、搜索等各方面的轉換本錢。
一是計算傳統行業經營者的市場份額,通常可以采取銷售額、銷售量、產量、產能、中標項目數等指標,而計算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可能需要采用交易金額、交易數目、活躍用戶數、點擊量、使用時長或者其他指標,并對經營者在較長一段時間內的市場份額動態變化趨勢進行評估。
二是關于控制市場的能力。《指南》結合平臺經濟的特點,明確了分析控制市場的能力,可以考慮該經營者控制上下游市場或者其他關聯市場的能力,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進相關市場的能力,相關平臺經營模式、網絡效應,以及影響或者決定價格、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等。
二是明確“大數據殺熟”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差別待遇行為。“大數據殺熟”是社會公眾對互聯網平臺利用大數據和算法對用戶進行“畫像”分析,從而收取不同價格等行為的概括性說法。《反壟中斷法》禁止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指南》明確了構成差別待遇可以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基于大數據和算法,根據交易相對人的支付能力、消費偏好、使用習慣等,實行差異性交易價格或者其他交易條件。關于認定交易相對人是否“條件相同”,《指南》特別規定,平臺在交易中獲取的交易相對人的隱私信息、交易歷史、個體偏好、消費習慣等方面存在的差異不影響認定交易相對人條件相同。實踐中,假如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對不同的消費者實施不同的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可能構成差別待遇行為。
答:《指南》充分立足執法實踐,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針對近年來社會各方面反映較多的“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題目作出專門規定,明確了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壟中斷行為的判定標準。
二是依據《禁止壟中斷協議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第四款“經營者因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而達成壟中斷協議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經營者能夠證實其達成壟中斷協議是被動遵守行政命令所導致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和《禁止濫用市場地位行為暫行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經營者因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經營者能夠證實其從事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是被動遵守行政命令所導致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規定,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假如實施了壟中斷行為,不能由于行政性壟中斷行為的存在而自然免除其相應的法律責任,但經營者能夠證實其從事的壟中斷行為是被動遵守行政命令所導致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我國《反壟中斷法》的基本制度、規制原則和分析框架適用于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但由于平臺經濟貿易模式和競爭生態復雜、涉及范圍廣、專業性強,需要在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指南做好銜接的基礎上,結合平臺經濟的發展狀況、經營特點和運行規律,進一步明確平臺經濟領域反壟中斷執法原則,有針對性地細化分析思路,為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提供更加明確的指引,增強執法針對性,提升監管科學性,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為此,國務院反壟中斷委員會根據《反壟中斷法》等有關規定,立足我國國情和執法實踐,充分鑒戒國外成熟經驗,廣泛聽取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等市場主體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出臺了《指南》,著力構建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平臺經濟發展特點的反壟中斷監管規則,促進平臺經濟規范有序創新健康發展。
答:與傳統產業領域相比,平臺經濟領域的壟中斷協議行為呈現一些新的特點。一是行為更具隱蔽性。數據、算法、平臺規則等的運用使發現和判定壟中斷協議更加困難。數據、算法、平臺規則等可能幫助經營者迅速、高頻的交換價格等敏感信息,并及時監視共謀者履約情況,且算法等取代了電話、會議、郵件等傳統溝通方式,可能通過數字信號的傳輸即實現交換特定敏感信息,增加執法機構發現及調查取證的難度。
海運價格,避免相關法律風險。 /pp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題目10:國務院反壟中斷執法機構審查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題目11:《指南》專章對依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作出規定,請問主要考慮是什么?
題目4:《指南》對平臺經濟領域協同行為的認定上有哪些新規定?
五是評估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的影響,可能需要特別關注集中后經營者是否有能力和動機區別對待不同消費者群體、不恰當使用消費者數據等,從而損害消費者利益。
根據上述規定,國務院反壟中斷執法機構在“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情況下,將對此類經營者集中依法調查。《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依照本規定收集事實和證據,并進行調查”,增強了上述規定的可操縱性。同時,《指南》根據實踐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對國務院反壟中斷執法機構重點關注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類型作出了指引,包括參與集中的一方經營者為初創企業或者新興平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因采取免費或者低價模式導致營業額較低、相關市場集中度較高、參與競爭者數目較少等。上述類型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雖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中斷執法機構將依法調查處理。
(二)依法科學高效監管。《反壟中斷法》及有關配套法規、規章、指南確定的基本制度、規制原則和分析框架適用于平臺經濟領域所有市場主體。反壟中斷執法機構將根據平臺經濟的發展狀況、發展規律和自身特點,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強化競爭分析和法律論證,不中斷加強和改進反壟中斷監管,增強反壟中斷執法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需要說明的是,《指南》對認定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明確了具體考慮的因素,還需在執法實踐中結合個案情況對相關因素進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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